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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ノ排程中晝發文 #國際法法理建國Q&A

Q42: 中華民國能不能透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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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ノ排程中晝發文 #國際法法理建國Q&A

Q42: 中華民國能不能透過《中日和約》取得台澎主權?

A42:
《舊金山和約》在 1952.4.28 生效,第2條
(b) 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放棄對台澎所具有的權利名義(title),相關的一切權利(right),及一切的主張請求(claim)。(title 是 right 的基礎,right 是 claim 的 基礎)

《中日和約》在 1952.8.5 生效,日本想透過這條約移轉台澎主權給中華民國政權也沒辦法。

《中日和約》是《舊金山和約》的子約,子約效力無法超越母約,母約《舊金山和約》沒把台澎主權移轉給任何國家,子約也辦不到。

如果要談和約效力,《舊金山和約》第 26 條:”...... Should Japan make a peace settlement or war claims settlement with any State granting that State greater advantages than those provided by the present Treaty, those same advantages shall be extended to the parties to the present Treaty.”

直接說如果日本跟沒簽《舊金山和約》的盟國成員簽約,條件優於《舊金山和約》的話,其他盟國成員全都可以一體適用。

所以,如果日本真的有辦法依照《中日和約》將台澎主權移轉給中華民國的話,那依照《舊金山和約》第 26 條的規定,台澎領土主權現在會變成四十幾個簽署和約國家共有喔!

再來,實際上沒簽約到《舊金山和約》的中國代表ROC,與日本簽訂《中日和約》,當時就是承認接受《舊金山和約》的安排,台澎主權歸屬未定的事實。

結論:
中華民國無法透過《中日和約》取得台澎領土主權。

(關鍵字搜尋🔍國際法法理建國,敬請期待明天的問與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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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法理建國派,理念是「台澎依國際法法理去殖民化,行使住民自決權來公投,而後建國。」 願你們與我同行:)
走在法理建國的路上,願有更多人能與我同行:) #終止代管自決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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